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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宗风林、张先先与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什报气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风林,张先先,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什报气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风林,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先,农民,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什报气村委会。住所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兵州区域服务中心什报气村。法定代表人:石永占,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宗风林、张先先因与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兵州亥区域服务中心什报气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风林、张先先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宗风林、张先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伏 春审判员 张 喆审判员 张雪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