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6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636号之二被执行人:王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被执行人王玺受贿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未履行(2016)闽0881刑初189号生效裁判确定的处罚金240000元及追缴赃款515000元义务,2017年5月16日本院移送执行该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处罚金240000元及追缴赃款515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郑 志 平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莎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