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禹勋东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兴塑胶模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勋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兴塑胶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394号申请执行人:禹勋东,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兴塑胶模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涌西路30号之一。经营者:翟兴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118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兴塑胶模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嘉怡兴塑胶模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53.52元(含执行费113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国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家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