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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定坤与巫山县五龙乡老鹰岩煤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定坤,巫山县五龙乡老鹰岩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定坤,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刘世国,重庆市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巫山县五龙乡老鹰岩煤厂,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茶山村*组,注册号500237100000722。法定代表人:杨大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定坤与被执行人巫山县五龙乡老鹰岩煤厂劳动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巫山县五龙乡老鹰岩煤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