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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飞荞食品有限公司,陈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本勋。被执行人: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贵和。被执行人:福建飞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永昆。被执行人:陈广山,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超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雅公司)、福建飞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荞公司)、陈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超雅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欠款252013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飞荞公司、陈广山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陈盾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超雅公司、飞荞公司位于长乐市,已歇业停产,被执行人陈广山去向不明。本院经向长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超雅公司有位于长乐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经向福州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记录;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超雅公司有ZX01整形吹干机、全自动膏体包装机等机器设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5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超雅公司的上述厂房、土地以及机器设备;于2017年4月20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超雅公司的上述厂房、土地以及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福州常青融贸易有限公司以1550万元的最高应价成交买受。缴纳执行费后,将1506949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以上事实由执行日志、执行查封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查询反馈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超雅公司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已处置完毕,现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佳佳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