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侯晓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侯晓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949号原告:王小平,女,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庄河市。被告:侯晓东,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侯晓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