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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侯晓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侯晓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949号原告:王小平,女,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庄河市。被告:侯晓东,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侯晓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