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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芹与张峰、张耀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芹,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8354号原告:吕芹,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耀辉,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沟西村。投资人:张耀辉。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芹与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伟,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7万元、利息24.88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5月1日,之后利息其中本金52万元按月息2分,15万元按月息3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对被告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原告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52万元,约定月息2%,随要随还。由被告立三张借据给原告(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32万元),被告张峰、张耀辉、被告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在借款凭条上签名盖章。2015年12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8日还款,约定按月息3%计算利息,由被告立借据给原告,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艺品厂在借款凭条上签名盖章。为保证被告到期按时还款,同日,以原告吕芹为被借款人甲方,以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为借款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被告自愿将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所有房屋、机器设备、生产材料、产成品为上述被告四笔借款作抵押,同时保证了还款时限。协议约定:“一、借款金额及利息: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共四笔。第一笔叁拾贰万元,月息2%;第二笔壹拾万元,月息2%;第三笔壹拾万元,月息2%;第四笔壹拾伍万元,月息3%。二、支付利息:1、乙方在每月30日前付给甲方贰拾伍万元利息,即人民币6500元。2、另肆拾贰万元利息每半年付给一次(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给)。三、还款办法:计划在2016年底前归还贰拾伍万元整,余款肆拾贰万元,在2016年后每年归还贰万元,剩余在2018年还清借款。四、财产抵押:乙方愿意将所有办公用房、厂房、机器设备、材料及产成品抵押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处理任何财产”。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对所欠借款本息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及借款抵押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守信用,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辩称:1、被告张耀辉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于2001年由张峰投资设立,当时张耀辉仅6岁,张峰为��厂的实际出资人。2017年2月24日投资人变更为张耀辉,是张峰借用张耀辉身份证将投资人变更为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欠的债务,应由投资人张峰来承担。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中加盖张耀辉印章,该印章是张峰刻制的,张耀辉并不知情。故张耀辉不应承担付款责任。2、2015年12月1日被告同时出具三张借条给原告,其中条据中的20万元款项,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被告,其中32万元款项是2015年12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按5分利计算产生的利息,并非借款。同一天出具不同数额的三份借款凭证亦违背常理。3、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向案外人周立干借款15万元,但周立干实际向被告支付12万元,该借条应该由周立干持有,即使是周立干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应通知被告,故就该笔借款应该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借款交付时成立。借款合同中的32万元是2015年12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按5分利计算产生的利息,20万元款亦未实际交付,另外12万元借款系向案外人周立干所借,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不成立,担保合同当然不成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多次向原告吕芹借款,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吕芹出具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320000元借据三份,均约定月利率2%。2015年12月28日,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与原告吕芹约定向其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吕芹出具金额为150000元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3%,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后原告吕芹通过案外人周立干银行账户向被告���峰转账交付120000元。2016年12月28日,原告吕芹(被借款人,甲方)与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载明:一、借款金额及利率,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共四笔。第一笔叁拾贰万元,月利息2%;第二笔壹拾万元,月息2%;第三笔壹拾万元,月息2%;第四笔壹拾伍万元,月息3%,(借款日期见借款凭条)。二、支付利息,1、乙方在每月30日前付给甲方贰拾伍万元利息,即人民币6500元;2、另肆拾贰万元利息每半年付给一次,(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给)。三、还款办法,计划在2016年底前归还借款贰拾伍万元整,余款肆拾贰万元,在2016年后每年归还贰拾万元,剩余在2018年还清借款。四、财产抵押,乙方愿将所有的办公用房、厂房、机器设备、材料及产成品抵押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不得随意处理任何财产。五、经双方同意,甲方在该厂负责财务管理并兼任现金会计,月工资为3000元。厂内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由现金会计负责,不得另设其它账户。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如违约,罚款贰万元。现原告吕芹向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索要借款本息未果,遂成讼。庭审中,原告吕芹自认2015年12月1日的520000元款项中包含利息20000元。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三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其中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吕芹与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拖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吕芹要求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吕芹自认2015年12月1日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向原告吕芹出具的三份借据共计520000元中包含20000元,并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归还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院予以确认。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出借人吕芹主张2015年12月28日150000元借款中120000元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峰交付,剩余30000元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为120000元。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应归还原告吕芹12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利息计算标准本院确认为月利率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吕芹主张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就《借款抵押协议》中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辩解,320000元款项是2015年12月1���前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按5分利计算产生的利息,200000元借款原告吕芹并未实际交付。原告吕芹对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的上述辩解理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原告吕芹主张的2015年12月1日形成的借据所载明的520000元款项系双方经结算而后形成的条据。经审查,320000元条据与当天形成的其他两份100000元条据格式一致,该320000元条据并未标注系利息。且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再次确认借款金额为670000元,可认定该320000元非利息款。另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本院对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又辩解,被告张耀辉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为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由张峰于2001��投资设立,当时张耀辉仅6岁,张峰为该厂的实际出资人。投资人虽变更为张耀辉,张耀辉并非实际出资人,是张峰借用张耀辉身份证将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投资人变更为张耀辉,借据上只有被告张耀辉的个人印章,没有被告张耀辉的签名,且在借据的形成过程中,被告张耀辉亦并未在场。本院认为,原告吕芹提供的借据,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只有被告张耀辉的个人印章,没有被告张耀辉的签名,在借据的形成过程中,被告张耀辉亦并未在场。但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张耀辉账户以转账方式多次向原告支付利息等款项,可以认定被告张耀辉对该借款知情并以实际归还法定本息,被告张耀辉应承担付款责任。本院对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上述辩解理由不予以采信。被告张峰、张耀辉、���阳县耀辉工艺品厂还辩解,2015年12月28日150000元借款系向案外人周立干所借,且周立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仅向张峰交付120000元。本院与周立干核实,其否认向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出借过120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确认借款金额为670000元,亦可认定该款确系向原告吕芹所借。故本院对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主张已付66600元,原告吕芹认可44300元,并称该款利息,同意抵充,本院予以确认。其余款项,因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未举证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吕芹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芹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付利息44300元应予以扣除);三、原告吕芹就其与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中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8元,减半收取649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0764元,由被告张峰、张耀辉、沭阳县耀辉工艺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88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姬永昊书记员张婷书记员祁磊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