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熊某某、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萍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5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扬某,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某某已执行死刑,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赣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