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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重德与李运忠、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重德,李运忠,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690号之二原告:周重德,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州市融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龙,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忠,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林市兴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光,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西环路2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983269966K。负责人:刘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兰,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重德与被告李运忠、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重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重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被告李运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亦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重德撤回对被告广西兴安县宏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何腾跃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厚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