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恒星、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恒星,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冯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99号之一申请人:申恒星,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现住潍城区。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奎文区新华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志涛,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申恒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鲁0702财保49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鲁G×××××号北京现代出租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现因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冯志涛已交纳保证金555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奎文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鲁G×××××号北京现代出租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