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之河与周建生、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河,周建生,孙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22号原告:陈之河(曾用名陈志河),男。被告:周建生,男。被告:孙文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之河与被告周建生、孙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之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之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之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之河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