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广,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于同年5月3日释放,同日因吸毒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18日又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辩护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广及其辩护人郑进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持有枪支部分2016年,被告人林广通过网络购买、他人赠送的方式非法持有银黑色仿马卡洛夫气手枪1支、银色仿M92F伯来塔气手枪1支、黑色仿沙鹰模型手枪1支、黑色比赛气手枪1支和黑色仿秃鹰狙击气手枪1支,并于2017年4月中旬将上述手枪存放于其租来的长乐市某村陈某2旧厝二楼卧室内,至2017年4月25日晚被长乐市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银黑色仿马卡洛夫气手枪1支、银色仿M92F伯来塔气手枪1支、黑色仿秃鹰狙击气手枪1支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2017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林广在其租用的长乐市某村陈某2旧厝内二楼卧室容留陈某1、黄某、李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林广的供述,证人陈某1、黄某、李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枪支照片,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社区、强制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又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郑进禄的辩护意见是:1、非法持有枪支方面,被告人林广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单纯是出于喜欢才收藏枪支,虽然有三把,但从鉴定方面讲杀伤力较低。2、容留他人吸毒方面,被告人林广本身有吸食毒品,吸毒人员是他朋友叫来的,他没有主动邀请,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林广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广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枪支部分2017年4月25日晚,长乐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林广租住的位于长乐市某村陈某2旧厝二楼卧室内抓获被告人林广,并从房间内查扣获银黑色仿马卡洛夫气手枪1支、银色仿M92F伯来塔气手枪1支、黑色仿沙鹰模型手枪1支、黑色比赛气手枪1支和黑色仿秃鹰狙击气手枪1支,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银黑色仿马卡洛夫气手枪1支、银色仿M92F伯来塔气手枪1支、黑色仿秃鹰狙击气手枪1支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2017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林广在其租住的长乐市某村陈某2旧厝内二楼卧室容留陈某1、黄某、李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陈某1、黄某、李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微信截图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枪支照片,检验报告,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社区、强制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广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广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林广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林广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广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广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已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郑进禄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林广因本案被实际羁押的八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九日止。)二、扣押于长乐市公安局的黑色仿马卡洛夫气手枪一支、银色仿M92F伯来塔气手枪一支、黑色仿沙鹰模型手枪一支、黑色比赛气手枪一支、黑色仿秃鹰狙击气手枪一支和气枪气瓶五个、空包弹一颗、射钉子弹四十颗、底火子弹七颗、五四手枪子弹四颗、9毫米口径手枪子弹三十一颗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李 霖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