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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杏萍与陈想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杏萍,陈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564号原告:马杏萍,女,生于1996年11月25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薛家庄***号薛家庄。身份证号:×××。被告:陈想春,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农民,文盲,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薛家庄***号。身份证号:×××。原告马杏萍诉被告陈想春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马杏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杏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杏萍免予缴纳。审判员  沙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