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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刚与雷中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930号原告:周刚,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号盛鼎商务中心*楼11-7。被告:雷中仁,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红果子镇红宝家园1-4-502。原告周刚与被告雷中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周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