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刚与雷中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930号原告:周刚,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号盛鼎商务中心*楼11-7。被告:雷中仁,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红果子镇红宝家园1-4-502。原告周刚与被告雷中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周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