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显金与李先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金,李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周显金,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李先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周显金与李先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先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先俊给付申请执行人137788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执行费18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了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先俊银行存款1306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