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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王永红、王晓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王永红,王晓霞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1民初23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中心开发区希望8A。法定代表人:何瑞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红,男,汉族,现住址包头市。被告:王晓霞,女,汉族,现住址包头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包头分公司)与被告王永红、王晓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人保包头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保包头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辉、被告杨云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汝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才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