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艳春、张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艳春,张艳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944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关立群,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泽华,男,该联社长安信用社主任。被告:张艳春,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张艳军,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艳春、张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于天明审 判 员 郑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