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乌雄、谭杰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乌雄,谭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60号申请人:陈乌雄(又名陈乌龙),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谭杰凯,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申请人陈乌雄与被申请人谭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乌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杰凯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该笔现金已冻结至本院暂存款账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乌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谭杰凯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陈乌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