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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1申请刘某1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民特2号申请人:杨某1,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袁某某,女,汉族,村民。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杨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1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之父杨某2于2007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被申请人刘某1于2008年11月3日丢下未满周岁的申请人离家出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家属虽多次寻找,但最终没有结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八年有余。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某1,女,汉族,系申请人杨某1的母亲。被申请人刘某1于2007年与泾阳县桥底镇桥底村五组的杨某2结婚,2008年4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1。2007年9月,杨某2因意外事故死亡。2008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刘某1以外出打工为由从娘家外出,自此便失去联系。申请人便随祖母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泾阳县桥底镇桥底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泾阳县寨子沟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被申请人刘某1父母出具证明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杨某1申请宣告刘某1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25日在西部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刘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某1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1自2008年11月在娘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符合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杨某1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1失踪,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申请人刘某1的父亲刘某2和母亲王某某为其法定财产代管人,故无需指定其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1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