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三玲诉被告史书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三玲,史书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105号原告:贾三玲,女,汉族。被告:史书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三玲诉被告史书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被告已退还原告定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