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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三玲诉被告史书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三玲,史书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105号原告:贾三玲,女,汉族。被告:史书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三玲诉被告史书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被告已退还原告定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