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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被执行人高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以被执行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