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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翟娟诉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四川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娟,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四川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8行初113号原告翟娟,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96号。法定代表人谢记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文,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20层21号。法定代表人翟娟。原告翟娟与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四川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翟娟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洁审 判 员  李戈军人民陪审员  王恒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