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与林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林立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5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2586U。负责人:张海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宏泽,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建军,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群,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现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与被告林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兰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