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春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826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职员。被告:春先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