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曲国帅与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帅,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724号原告:曲国帅,女,200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曲百超,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21-1号德盛易客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刘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买肇莹,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系被告之员工。原告曲国帅诉被告河南鲜语鲜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国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国帅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美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