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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弓艳龙、褚文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艳龙,褚文丹,李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523号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文水县北环城西侧。法定代表人:梁永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弓艳龙,农民。被告:褚文丹,农民。被告:李晓亮,农民。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弓艳龙、褚文丹、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弓艳龙、褚文丹、李晓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弓艳龙、褚文丹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整及至2017年3月21日前的利息及罚息8270.47元,并给付2017年3月21日以后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2、判令被告李晓亮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弓艳龙与被告褚文丹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30日,被告弓艳龙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弓艳龙向原告贷款5万元,贷款用途为购羊,贷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27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5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被告李晓亮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李晓亮自愿作为被告弓艳龙的保证人,为弓艳龙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的应付费用。被告弓艳龙贷款为购羊,用于家庭经营,被告褚文丹作为弓艳龙的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弓艳龙发放了贷款5万元整,但被告弓艳龙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弓艳龙未作答辩。被告褚文丹未做答辩。被告李晓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弓艳龙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用途为购羊向原告贷款5万元整,期限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为9.5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李晓亮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晓亮作为被告弓艳龙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保证人,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弓艳龙发放贷款5万元整。2016年9月27日贷款到期后,被告弓艳龙一直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又查,被告弓艳龙与被告褚文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弓艳龙、被告李晓亮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弓艳龙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李晓亮作为被告弓艳龙贷款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弓艳龙因购羊贷款,用于家庭养殖经营,被告褚文丹是被告弓艳龙的妻子,被告弓艳龙的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褚文丹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被告弓艳龙、褚文丹归还贷款并承担利息及罚息,由被告李晓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弓艳龙、被告褚文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52‰计算。及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28‰计算。二、由被告李晓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弓艳龙、褚文丹、李晓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