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鲍成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鲍成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7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12Q,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9-115号。主要负责人:苏守铭,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周,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鲍成拥,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告鲍成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以被告鲍成拥已经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瑶瑶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