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杜电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03号申请保全人:杨德军,男,苗族,199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印江士家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保全人:田永松,男,土家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印江士家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保全人:颜佳华,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申请保全人:曾海,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申请保全人:潘江健,男,苗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黄平县。申请保全人:陈晚玉,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申请保全人:杜电生,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康市横寨乡。申请保全人:梁耀珍,男,仫佬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保全人:吴春风,女,仫佬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保全人:新会区会城蔡记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联村红木家具城K座4号。法定代表人:蔡跃明。申请保全人杨德军、田永松、颜佳华、曾海、潘江健、陈晚玉、杜电生、梁耀珍、吴春风与被保全人新会区会城蔡记红木家具厂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杨德军、田永松、颜佳华、曾海、潘江健、陈晚玉、杜电生、梁耀珍、吴春风向本院提交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会区会城蔡记红木家具厂名下价值46189元的财产或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杨德军、田永松、颜佳华、曾海、潘江健、陈晚玉、杜电生、梁耀珍、吴春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杨德军、田永松、颜佳华、曾海、潘江健、陈晚玉、杜电生、梁耀珍、吴春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