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杰俐与被执行人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俐,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杰俐,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戴建国,男,1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刘杰俐与被执行人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戴建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杰俐借款本金人民币16575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付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建国主动交纳了人民币一万元,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湘平审 判 员 罗 韧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