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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修军与胡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军,胡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20号原告:王修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建伟,男。原告王修军诉被告胡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