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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谭广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谭广,裴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41号。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巫丹,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谭广,男,1962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裴吉玲,女,1961年1元1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系谭广的配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广、裴吉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广、裴吉玲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支付案款24089.94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201元、保全费261元、执行费261.5元,合计共723.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广、裴吉玲的名下房产、车辆均在诉前保全中查封,但因案件的标的与查封价值相差过大,不宜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