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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得胜与刘清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胜,刘清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得胜,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清祥,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陈得胜与刘清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劳务费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车籍档案与房产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