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富平与李晓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平,李晓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733号原告刘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男,汉族。被告李晓阳,男,汉族。原告刘富平与被告李晓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富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阳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富平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刘富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刘富平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