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来良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来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378号罪犯徐来良,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一监区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四日作出(2006)绍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来良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9000元(累计缴纳5000元),民事赔偿297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7)浙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徐来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来良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7次,表扬4次,6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来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徐来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