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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银柱、马学英与陈兆良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银柱,马学英,陈兆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7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银柱,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学英,女,193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兆良,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黄银柱、上诉人马学英因与被上诉人陈兆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4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银柱、马学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兆良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双方居住的房屋系老旧小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其房屋前业主安装的防盗门系为安全考虑,陈兆良所称的影响并不存在。陈兆良书面答辩称:黄银柱、马学英擅自将公共通道进行封闭,对其生活和生活环境造成影响,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陈兆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银柱、马学英拆除上海市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分户门前公共走道安装的封闭式金属防盗门一扇。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原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黄银柱、马学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分户门前公共走道安装的封闭式金属防盗门一扇。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应予拆除。本案中,黄银柱、马学英安装的防盗门对相邻方的生活构成一定的影响,一审判决予以拆除并无不当。黄银柱、马学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黄银柱、马学英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陶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