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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33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56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某、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