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33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56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赵某、王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郑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