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傅春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傅春法,熊岸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6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老县府)。法定代表人:章雄,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傅春法、熊岸柳,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傅春法、熊岸柳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6)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3978.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6)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6)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卫计征字(2016)第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子教代理审判员  龚少微代理审判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