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圣雨、绵阳市经开区启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雨,绵阳市经开区启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张圣雨,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启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杨华。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圣雨申请执行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劳人仲案(2017)25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启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经开区启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