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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庆海与张志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海,张志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082号原告:张庆海,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玉田县。被告:张志永,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志,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海与被告张志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张庆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王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