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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1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华,刘中华,王教兵,袁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9号。负责人:孙亮,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平,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继武,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民营经济园(瑞山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法定代表人:邓北。被执行人: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壹城西区54幢。法定代表人:孙红山。被执行人:杨建华,男,汉族,1978年1月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刘中华,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教兵,男,1969年3月22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被执行人:袁美玲,女,1974年9月2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镇江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华、刘中华、王教兵、袁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1677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