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道送,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09年1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1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4月1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万晓,浙江金威律���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送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群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送、辩护人方雪富及本院通过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叶万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道送谎称宁波一带有大量低价养殖塘承包,并在2017年1月下旬多次带被害人陈某1、严某、陈某5等人到宁波市鄞州区等地实地察看,取得被害人陈某1等人的信任。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黄道送以承包养殖塘需交纳定金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陈某1、严某、陈某5人民币共计11万元。其中,1月29日早上,严某与陈某1在三门县海游镇东站附近各交给黄道送现金2万元;1月29日下午,严某与陈某5在三门县健跳镇分别交给黄道送现金4万元、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道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道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严某、陈某5的陈述,证人陈某3、罗某、卢某、王某1、谢某、陈某4、王某2、麻某、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银行交易明细,卡口照片及车辆档案,前科材料,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道送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酌��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道送应当退赔给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道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道送退赔给被害人陈维太人民币二万元,退赔给被害人严尚富人民币六万元,退赔给陈方懂人民币三万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良挺人民陪审员 麻季爽人民陪审员 叶枝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黄江南代书 记员 杨帅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