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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顾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618号原告:王子龙,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被告:顾志强,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市场某号楼。原告王子龙与被告顾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4390元货款;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子龙谷子款玖万肆仟叁佰玖拾元整”。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439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顾志强欠原告王子龙货款24390元。二、被告顾志强于2017年9月起,每月24日支付原告王子龙3000元至货款24390元清偿完毕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2.5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洁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