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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兰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906号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龙,男,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兰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