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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和平、冯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和平,冯飞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60号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世贸汽车城A区18号。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平,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冯飞飞(又名冯小飞),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和平、冯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1元,减半收取计1955.5元,由原告河南成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