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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9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兴华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930-1号申请人:姜兴华。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7101***。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兴华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姜兴华工程款87852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院印)书记员  张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