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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绍德与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德,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962号原告:刘绍德,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辉,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刘绍德与被告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绍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绍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绍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绍德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