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梅花与蒋朝辉、贺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梅花,蒋朝辉,贺叶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354号原告:毛梅花,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丹阳市,现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荣、毛三毛,丹阳市华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朝辉,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贺叶琴,女,1970年1月8日出生,住丹阳市。原告毛梅花与被告蒋朝辉、贺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梅花承担。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