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53号原告: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57686219M。法定代表人:李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龙、康鑫,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支行,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浩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12779J。法定代表人:陈正锋,该银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嘉利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