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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诉被告李春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李春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810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被告李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诉被告李春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庆市龙凤区新盛隆劳务派遣大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旭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