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朝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721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芳,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住公司宿舍。被告李朝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德志调解,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朝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朝峰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